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陳美芳
- 原告林芳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林芳穗 住○○市○○區○○路○段00巷00○0 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芳穗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0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0月28日調解不成立,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清償能力部分 1.其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639,946元、537,652元、580,394元,有1987年出廠車輛1部,至114年2月24日止有若干筆股票價額約1,129元,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132,885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45,227元。 2.名下曾有高雄市前鎮區址房地,於112年4月間以210萬元賣 給第三人梁○魁,自稱價金扣除房貸、仲介、履約保證費、代書費用後,提領76萬元清償吳佳宸,剩餘836,767元匯入 帳戶(其中30萬元清償友人徐娟芷、40萬元清償母親陳阿末)後,陸續繳納卡費、清償徐娟芷9萬元及其他零星用途,已 無剩餘(更卷第528頁)。 3.自86年4月1日起迄今任職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 公司),111年9月至112年12月薪資共401,392元、111年中秋獎金32,711元、112年1月19日領有年終獎金95,289元、112 年端午、中秋獎金各42,480元、44,454元,113年1月至11月薪資共290,565元、113年2月6日領有年終獎金101,940元、113年端午、中秋獎金各66,176元、57,949元。 4.111年9月至12月、113年1月至11月於in-fo服飾店兼差,薪 資各23,950元、112,750元;111年10月、113年8月於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多特瑞公司)領有直銷獎金各1,767元、1,093元;111年9月至112年12月、113年1月至11 月於冠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冠協公司)領有直銷獎金各30,713元、14,545元;111年10月至112年10月於綠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欣公司)領有直銷獎金共4,310元;112年2月20日、9月11日、21日賣金子各得100,000元、87,936元、48,8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 5.聲請人稱積欠債務因111年遭詐騙集團投資詐欺手法所騙, 在網路上投資虛擬貨幣,之後以新債還舊債,遭詐騙金額約585萬元(調卷第15、153-154頁,更卷第235頁)。 6.上情,有111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5-53頁、更卷第557-558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 更卷第385-38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3-28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9-44頁)、戶籍謄本(更卷第371頁)、戶口名簿(更卷第559 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5頁、更卷第243-24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361-364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4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更卷第14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55頁)、存簿(調卷第67-100頁、更卷第249-343、533-536頁)、金流說明(更卷第345-359頁)、客戶股票庫存查詢(調卷第59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85-496頁)、 安泰公司回覆(更卷第225-229頁) 、in-fo服飾店回覆(更卷第223頁)、多特瑞公司函(更卷第219-221頁)、冠協公司陳 報狀(更卷第151頁)、綠欣公司回覆(更卷第157頁)、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63-166、451-465頁)、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67-171頁)、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前鎮、三民地政事務所函(更卷第467-483、497-525 頁)、履保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單(賣方)影本、台新 帳戶明細(更卷第531-53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書函(調卷第109頁)、聲請人陳報狀(更卷第231-237、379、527-529、537、555頁)、台灣人壽函(更卷第159-161頁)、 國泰人壽函(更卷第549-554頁)等附卷可證。 7.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及財產等情況,爰以其113年1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安泰公司薪資及獎金、服飾店、冠 協公司、多特瑞公司)56,925元【計算式:(290,565+112,75 0+14,545+1,093)÷11+(66,176+57,949+101,940)÷12=56,925 ,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 其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有房屋租金10,000元,調卷第15 頁、更卷第379頁),並提出公證書、租約為證(調卷第103-107頁、更卷第365-367、381-383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為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56,925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17,303元後,剩餘39,622元,而目前負債總額約6,250,299元(調卷第141、145、163、133頁,更卷第388-389頁),扣除保單解約金、股票價額,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年【計算式:(6,250,299-132,885-45,227-1,129)÷39,622÷ 12≒13】始可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 ,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翔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