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2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美芳

聲請人
戴立軒(原名:戴廷璋、鄭廷璋、鄭兆佑、戴兆佑)
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丁○○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85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0月29日調解不成立,其於同日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09年出廠車輛1部,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無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未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已失效。

2.罹患思覺失調症,有中度身心障礙;111年9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低收家庭生活補助6,358元、113年1月起每月6,825元;111年9月領有租金補助1,400元、111年10月起每月5,040元;111年9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身障生活補助8,836元、113年1月起每月9,485元。111年9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行政院補助750元;111年9月至113年12月每月領有身心障礙停車位租金補助1,000元。112年、113年、114年每年1月均領有低收春節慰問金各2,0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

3.113年8月21日出售機車價金28,000元;另第三人甲○○對聲請人積欠債務,聲請人對其已取得執行名義。

4.上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33-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3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1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22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3-32頁)、債務人清冊(更卷第121頁)、戶籍謄本(調卷第4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51-25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1-69、355-36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71頁)、健保投保單位記錄表(更卷第11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85頁)、存簿(更卷第141-197、225-249頁)、高雄市前鎮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調卷第63-65頁)、聲請人補正狀(更卷第107-109之1、383-385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111頁)、機車買賣合約書(更卷第257頁)、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函(更卷第303、381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89-91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101頁)、富邦人壽函(更卷第10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351、387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調卷第43頁)等附卷可證。

5.是依聲請人上述收入、財產、健康等情況,爰以每月領取補助21,350元(計算式:6,825+5,040+9,485=21,35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500元(含房屋租金5,500元,調卷第13頁),並提出租約為證(更卷第271-273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逾此範圍,要難可採。

㈣聲請人稱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原主張每月7,300元、嗣稱每月6,760元(調卷第13頁、更卷第113頁)。經查:

1.母親乙○○為46年生,罹患腎臟病第五期併高血壓及腎性貧血及重度憂鬱症等疾病;111年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40,048元、3,096元,111年10月至112年7月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111年9月至112年7月每月領有行政院補助500元、112年8月至12月每月250元;112年8月至112年12月每月領有身障生活補助5,065元、113年1月起每月5,437元;自111年9月領有租金補助3,600元、111年10月起每月5,040元;112年4月領有全民普發6,000元。

2.112年有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得係接獲公司來信有股東要購買股票故出售,獲得479元;因111年1月28日、112年9月1日分別向財團法人台積電慈善基金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善緣生命慈善會申請協助,各取得40,000元、3,000元;111年9月20日、112年10月6日、113年9月27日領有重陽禮金各1,000元、1,500元、1,500元。

3.上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333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285-28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77-281頁)、社會及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73-81、367-377、83-8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書函(更卷第85頁)、健保投保單位記錄表(更卷第28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351頁)、存簿(更卷第199-223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更卷第263頁)、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收據(更卷第305-329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調卷第47-53頁)、執行命令(更卷第265-269頁)附卷可參。

4.以母親財產、健康、收入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1名子女扶養之權利。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又聲請人胞姊丙○○於111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951,334元、1,342,376元,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更卷第299-301頁)、111年至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5-44頁)可佐,是以2人經濟狀況,本院認聲請人與胞姊應分擔扶養母親費用之比例約為2:8。因母親租屋居住,有租約為憑(更卷第259-261頁),以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9,248元,扣除母親每月領取之身障生活補助、租金補助後,聲請人應負擔扶養費為1,754元【計算式:(19,248-5,437-5,040)×20%=1,754,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1,35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9,248元、母親扶養費1,754元後,剩餘34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302,383元(調卷第88、95、89頁,更卷第119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12年(計算式:1,302,383÷348÷12≒312)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