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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楊淑儀
  • 法定代理人
    康家樺

  • 原告
    樺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家樺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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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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