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樺舍有限公司、康家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樺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家樺 上列抗告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 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 提起抗告,僅聲明原裁定廢棄,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 項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