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劉筱清、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王宗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筱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慶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