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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邱逸先

  • 當事人
    劉筱清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筱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慶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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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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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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