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 原告
- 劉筱清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
- 被告
- 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慶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字第1號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