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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邱逸先

原告
劉筱清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告
妤果生技有限公司(原名妤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慶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論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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