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奇宏 臺南市○區○○街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厚義即猛割工程行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