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鄭靜筠
- 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被上訴人李厚義即猛割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曾友和 被 上 訴人 李厚義即猛割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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