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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邱逸先

聲請人
劉雅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騰筌能源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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