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劉雅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劉雅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騰筌能源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