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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張椀琇
原告
張菀茹
被告
蕭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因查無與系爭建物鄰近條件相當之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是以起訴時系建物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2,200元作為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應屬適當,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113年8月7日高市稽前房字第1138856913號函所檢附課稅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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