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弘昊建設有限公司、顏思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弘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