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璟澄營造有限公司、陳瑞榮、杜金生即六六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璟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榮 被 告 杜金生即六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 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及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6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2,140,8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140,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2,100,000 2,100,000 利息 2,100,000 112年8月28日 113年1月16日 (0+142/365)年 5% 40,849 合 計 2,14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