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楊儭華

  • 當事人
    臻萃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臻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彬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展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