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栢諾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栢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淑蕙 原 告 安德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居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9,0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