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機鼎實業有限公司、林金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機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卡勒克密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