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松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橋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9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橋頭地院於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裁定移送由本院管轄,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