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4號
- 原告
- 張莛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吿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8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880元。 2 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時提出之證物1份(俾供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