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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佩蓉

聲請人
金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齊
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彤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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