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楊儭華
- 原告潘以蕎、與被告陞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潘以蕎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陞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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