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櫃延滯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雅典娜集運國際有限公司、簡菁嫺、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闕壯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雅典娜集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菁嫺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41,75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 日即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1.7元計算,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4,493,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