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8號

給付貨櫃延滯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楊佩蓉

原 告
雅典娜集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菁嫺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鄭智元
律師
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41,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日即民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1.7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93,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