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勤龍環保有限公司、薛文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勤龍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後訴狀送達前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18,2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18,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