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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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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聰圍
訴訟代理人
王士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儒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更正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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