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1號
- 原告
- 寵物百分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聰圍
- 訴訟代理人
- 王士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儒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更正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