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楊佩蓉
- 原告廖福中、呂青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廖福中 呂青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 條第1、2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216元。 理由: 依原告變更後聲明之請求,原告廖福中請求被告林宜俊、楊忠輝、黃建仁各賠償200,000元(含信用賠償、名譽慰撫金賠償各100,000元)、請求被告周家好、蔡美會、譚文英、吳俐萍、張嘉玲、廖婕妤、方怡璇、龔麗純、程永復、鄭安茹、魏梵迪、謝東雄、廖逸淳、曾美華、黃若茵、李德容等16人(下合稱周家好等16人)各賠償20,000元(含信用賠償、名譽慰撫金賠償各10,000元),是就原告廖福中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92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3人+20,000元×16人);另原告呂青芳亦請求被告林宜俊、楊忠輝、黃建仁各賠償200,000元(含信用賠償、名譽慰撫金賠償各100,000元),及請求被告周家好等16人各賠償20,000元(含信用賠償、名譽慰撫金賠償各10,000元),是就原告呂青芳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亦為92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3人+20,000元×16人)。茲因原告上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0,000元(計算式:920,000元+920,000元=1,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未據原告繳納。 2 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原告應確認被告「廖婕妤」之正確姓名是否為「廖婕予」?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並列明被告楊忠輝、黃建仁之住所或居所地址;暨提出被告周家好、張嘉玲、龔麗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以確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或就此表明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理由:依高雄市前鎮區公所所提供報備之會議紀錄內容,其中被告廖婕妤之姓名與當選委員名單所載不符;另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函請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告楊忠輝、黃建仁之年籍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並以書狀補正。 3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繕本無庸包含被告周家好、張嘉玲、龔麗淳之戶籍謄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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