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邱瑋琳
被告
台灣牛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9月16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778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及自10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5日止,金額為2,455,45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55,451元(計算式:6,300,000元+2,455,451元=8,755,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證物)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