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張雅惠
- 原告宇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7,5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4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 附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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