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阿毅物流有限公司、翁喬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喬毅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 原告與被告銨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