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喬毅
- 訴訟代理人
- 黃笠豪律師
原告與被告銨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告與被告銨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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