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正和工程有限公司、蘇詠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5日聲請 本院對被告開鼎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 司促字第80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5,9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含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