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聰
- 訴訟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0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3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