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陳榮聰
- 原告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聲 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 促字第13540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33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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