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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儭華

聲請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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