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王郁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