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文山藏美大樓管理委員會、陳有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文山藏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劉旻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7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