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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3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原告與被告東新消防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0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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