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國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原告與被告東新消防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