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培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承廣工程行即陳玉憓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8,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