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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楊儭華

聲請人
義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62,916元,有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價額為262,91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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