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魏碧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原告與被告弓增敏、弓宗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