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正和工程有限公司、蘇詠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正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77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需含原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