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吳智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3,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