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季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