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5號
- 原告
-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季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95號
林宏耀律師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季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