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高物產有限公司、范哲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新高物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哲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聲請 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214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4,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5,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