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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海順國際貿易私人有限公司(Hai So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Lim Kim Huat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許祐寧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春億漁業股份有限公司(Tching Ye Fishery CO., Ltd.)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861,007.16元,以視為起訴日即113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32.285元計算,折合為60,082,6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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