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雅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亨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3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亨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