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建志即宥進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即宥進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