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 原 告
- 易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聲請對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3,6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證物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