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延滯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易鴻工程有限公司、邱瑞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易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聲請對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 促字第916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3,69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證物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