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 原告
- 鑫八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紘志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3169號),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