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厚義即猛割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李厚義即猛割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267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