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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 原告
    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潮生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 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640元。 理由: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640元。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損害賠償,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3 補正上開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繕本需含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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