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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鄧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采紾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格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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