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鄭瑋
- 法定代理人廖乾宏
- 上訴人與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訴人與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經核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為新 臺幣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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