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
- 上 訴 人
- 即被
-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乾宏
- 上訴人與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
- 明請求廢棄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 經核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為新
- 臺幣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