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乾宏
上訴人與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
明請求廢棄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經核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為新
臺幣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