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呂致和
- 法定代理人魏碧芬
- 原告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弓增敏、弓宗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訴訟代理人 吳珮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謝旻均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政昕律師 被 告 弓增敏 弓宗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1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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