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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呂致和

上訴人
弓增敏

弓宗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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