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
- 上訴人
- 弓增敏
弓宗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