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謝雨真、林綉君、王雪君
- 法定代理人陳宗奇
- 當事人陳志斌、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0號 原 告 陳志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理 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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