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禾資訊有限公司、洪藺桂、林勇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297元,逾 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2 00,000元,及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即0.3099%),超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800,000元,及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即0.3099%),超逾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405,412元,及自112年10月3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即0.2598%),超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㈣20,341元,及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5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即0.2598%),超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參諸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59,048元【計算式:㈠本金3,200,000元+利息24,7 07元(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3 日止,按週年利率3.099%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1 ,601元(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3099%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3,226 ,308元)。㈡本金800,000元+利息4,071元(自112年11月25 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3.099%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197元(自112年12月26 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3099%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804,268元)。㈢本金405,412 元+利息2,480元(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 13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2.598%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156元(自112年12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 3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2598%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408,048元)。㈣本金20,341元+利息80元(自112年11月3 0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2.598%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3元(自112年12月31日 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2598%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0,424元)。㈠+㈡+㈢+㈣=4,459,0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扣除前已繳之44,857 元後,尚應補繳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傑琦